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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2-14 16:28:34   阅读量:1020

尊敬的缴费人: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如需要办理社保费申报、缴纳、查询等相关业务,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s://www.etax-gd.gov.cn)办理;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申报的,疫情防控期间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由税务机关在次月5日前批量申报。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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