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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 《广东省延迟复工政策解读及实操指南》微课回顾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2-04 16:41:31   阅读量:1663

1:本次延长休假是强制的吗?企业不遵守是否构成违法?



律师解读


本次延长属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办公厅〔2020〕1号文属于全国范围内行政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执行


广东省政府〔2020〕6号文在广东省范围内有效,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如违反,则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等,根据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不同,可能会分别承担如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延长的假期天数属于何种假期性质?



律师解读

此次延长假期,可分成两个部分区别对待。


一是国办〔2020〕1号文规定延长的三日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1月31日、2月1日原属于工作日,从国办文件第三条表述看,这两天被赋予了补休的权利。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安排补休。因此可以认为此二日是因病毒防控而特别安排的休息日


这种特殊安排的休息日我们有先例可循的,如1997年香港回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放假一天,原劳动部对此也规定按休息日处理加班。


而2月2日是星期日,本来就是休息日


二是广东省政府〔2020〕6号文规定2月9日24点前不得安排复工。


1月30日深夜,广东省人社厅官方微信表态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等待复工的日子,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时间。


其中2月8日和2月9日本身是休息日,后面没有特别说明,我们还是把2月3日至2月7日称为停工期




3: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从2月3日复工?



律师解读


依据广东省府〔2020〕6号文的规定,以下几类企业不在延迟复工之列:


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如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


涉及疫情防控: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


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快递等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特殊情况的


需要注意这个延迟复工时间只针对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在此次延长复工之列。



相关问题


1.物业管理是否属于特殊行业?

答:维持居民社区、小区运转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属于特殊行业;而商超这种偏向商业物业管理的企业则倾向认为不属于特殊行业。


2.非新冠肺炎药物生产相关的制药企业是否属于特殊企业?

答:按政府相关文件,不应扩大解释特殊企业的相关定义,非新冠型肺炎药物生产相关的制药企业不属于特殊企业。


3.环保企业是否为特殊企业?

答:分类判断,如垃圾处理等保障城乡生活正常运转的企业应属于特殊企业,其他如生产环卫器具的企业则不属于特殊企业。


4.涉及民生的特殊企业安排职工复工用向政府备案吗?

答:需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明确,属于前文规定的五类企业,需要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具体报备方式应参照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11号文【公众号后台回复“提前复工”即可获得政策原文与相关附件】




4:特殊行业2月3日至2月7日上班是否属于加班?



律师解读


广东省政府规定这类企业不在延迟复工之列,需要正常工作


因此这类企业职工须正常出勤,拒绝工作安排的,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同样,这些企业在这期间上班,是不能向单位据此主张加班费的。若在2月8日、2月9日休息日安排了上班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安排调休处理。




5:特殊企业以外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不上班的发不发工资?工资应以什么标准支付?



律师解读


2月3日至2月7日间性质明确为停工期后,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据此,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需要支付工资


另外广东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第五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6:在延迟复工期间,非特殊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工作?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读


我认为,一定情况下还是可以安排员工工作。但首先考虑到疫情风险,若非岗位必须,不建议安排员工工作。


其次,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停工状态,停工不代表企业不可以安排劳动,如值班、留守、处理客户事务等。也就是说,停工期非特殊行业企业对于一些特殊岗位还是可以安排工作的。


但是无论工资支付条例或是人社厅最新的解释都没有指出停工期非特殊行业安排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在排除疫情风险前提下,也就是不安排全员聚集复工情况下,可安排员工在家工作零星到岗提供劳动。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而非超时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因此,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比照特殊行业,在2月3日至7日期间,上班仍然是领取正常工资来看,非特殊行业企业这期间安排员工上班,也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但这样一来,又会出现一个矛盾状况:员工在家不工作,工资照常发,如果被要求去上班,工资还是一样发。员工可能就会权衡如果公司要求上班,去不去上班呢?不上班会不会被认为是拒绝劳动,严重违纪呢?


所以,我们认为如非必要,停工期就尽量不要安排员工上班了,如果一定要,还是做好跟员工的解释工作,取得员工的同意或能在家办公的岗位就采用在家办公的方式。




7:非特殊企业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是否作违纪处理?



律师解读


由于国家统一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为增加的休息日,2月2日是周日也是休息日,如安排员工返岗应比照休息日加班处理。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当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员工拒绝到岗的,不按旷工处理


2月3日至7日的延迟复工期已经明确是停工期了,停工期安排工作,理论上员工不得拒绝但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尽量和员工协商,取得员工同意。或者能采取在家办公的岗位,可以在家办公。




8:为何本次延长假期只有3天?有些地方通知延迟复工,应按哪个为标准?



律师解读


本次延长假期,国务院明确将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只有3天


延长假期不仅涉及疫情防控,而且涉及千万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对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影响也极为深远,并且相应的成本大部分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故此国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作出了上述决策,已经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


地方的延迟复工通知,则是各地结合本地的疫情防控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施行的政策,与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都是先后关系,不存在冲突都应当执行




9:2月10日后,是否需要禁止特殊员工未经许可返岗工作?



律师解读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医学常识,用人单位宜在员工集中上班前通过邮件、短信、书面等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武汉籍人员接触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相关人员应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工作。




10:2月10日后,企业能不能要求员工在家办公或接受隔离措施?



律师解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隔离措施只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


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亦不能强制员工在家办公,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11: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律师解读


依据广东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可以以年休假、协商待岗、轮岗轮休等方式处理。


员工年休假期期间是带薪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休假申请单、通知单、销假单等。


部分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待岗。



相关问题


职工因封路等防疫举措无法正常上班如何处理?

答:建议与职工协商做私假请假处理,工资照一般私假请假程序支付。如果员工不愿意请事假的,按相关规定,也可以协商优先安排年假




12:因疫情影响全面停工停产的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已经做出了规定,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第五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都解除劳动关系。




13: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律师解读


不能按旷工处理。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记录,社区/居委会等的书面材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式。


现实中,如企业已经依法复工,员工受到以上限制时,也一般都会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应引导员工按企业规定进行请假手续或积极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也应当及时提醒企业履行请假手续,不建议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14:员工自主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倾向认为劳动者自主要求观察隔离且有合理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法定年休假等。尚有剩余的,可以与员工协商先调休后补班,协商不成的,可以做事假处理。




15:如果员工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人社部〔2020〕5号文已经明确,在治疗治或隔离期限间劳动合同到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16: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读


《刑法》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原体传播,跟节严重、危害公共案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员工因为拒绝检疫,造成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17: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律师解读


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无权拒绝员工返回工作岗位。经治疗后或隔离后经确诊无风险的,有人单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岗工作。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通过各渠道明确禁止特殊员工未经许可返回工作岗位,如邮件、短信、微信等式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内有湖北接解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式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重申劳动纪律。相关人员经确认安全、获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




18: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比如医用口罩生产企业),会存在超时加班风险吗?



律师解读


不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隔离期间的员工要不要发工资?



律师解读


人社部〔2020〕5号文已经明确,如员工涉及疑似病例被采取隔离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支付标准未予明确。


但广东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0:如何处理患病员工的“工伤”问题?



律师解读


这里需要明确,工伤认定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如果涉及因协助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而患病的医护人员,根据人社部的有关规定是可以按“工伤”处理的。


一般人员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如果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到疫区从事工作而染疫病的员工,可以认定为工伤




21:在广东,停工期间企业如何安排损失最小?



律师解读


2月3日至2月7日这期间现在已经明确为停工期,停工期员工不上班也是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的


我倾向于认为可以根据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的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统一安排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休年假


省人社厅〔2020〕13号虽然只指出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复工的,在协商同意情况下,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但对于停工期是否能安排年休假并无禁止性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所以,停工期安排年休假我认为有法律依据。


实际操作中,这样一方面并不损害职工的休假权益和工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及后续职工休假排期成本,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另外,如果能够安排在家办公的,也可以在家办公,正常标准发放工资即可。




22:用人单位应当知晓哪些有关新型冠状病毒事件的法律法规?



律师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刑法》等。


此外也应掌握的规范性文件:人社部办公厅〔2020〕5号文、广东省人社厅〔2020〕13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2020〕1号文、广东省政府〔2020〕6号文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链接汇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508.htm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879/post_2879157.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2/2879/post_2879851.html





【相关答疑】



停工停产期间企业职工安排的操作疑问



1) 企业是否能够安排职工返岗补休调休?

答:省政府的6号文明确不得于9日24点前复工,这个复工应当理解为返回企业现场复工,否则就不会有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期间安排在家办公按正常上班处理的意见。所以,我认为安排现场返岗再补休调休应当是不可以的。但我之前也讲到对于一些特殊岗位比如值守人员,应当不在此之列。


2) 职工在家工作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答:没有问题,正常支付工资即可。


3) 如果与职工就休年假安排协商未果,可以强制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吗?

答:《年休假条例》表述为尊重职工意愿下,可以根据生产或工具的情形安排安休假。所以并未排除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的可能性。对于何为尊重职工意愿,是不是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同意,我认为如果按照民主程序,比如大部分员工都同意的情况下,统一安排并无不妥。年休假是带薪的,如果统一安排,也并没有侵害员工的工资收入和休息权利。


4)如职工剩余年休假已不足扣减的,是否可以按事假算?

答:应当不能了,因为现在已经明确这期间属于停工期,停工期工资还是要照发的。不过,如能引导员工自己请事假,也可以。


5) 可以预支下一年的年休假吗?

答:年休假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休,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为工作、生产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休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年排。法律关没有禁止预支年假,所以应当没有问题,但操作上建议还是以协商一致的办法处理。






职工因疫情隔离操作疑问



1)企业要求湖北返穗职工自行隔离14天,是否一定需要支付期间薪酬?

答:政府文件所称的隔离期间的员工工资照常发放,是指政府有权部门采取的隔离措施期间。企业自行要求的隔离,不在此列。但是,企业要求自行隔离,等同于非因员工原因的停产停工,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2)企业要求有疑似肺炎病症职工自行隔离14天,是否一定需要支付期间薪酬?

答:都已经疑似了,应当进行医学检查,确诊了,按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是要给的;诊断不是新冠肺炎的,是可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能要求职工自行隔离的,如果企业要求员工自行隔离,视同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停产停工,还是要给工资的。


3)如职工在私自复工、不提供健康证明冒险返岗,如何处理?

答:提前做好宣传工作,要求大家返岗前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如果拒不提供的健康证明的返岗的,可以通过安排车辆、出资等引导员工检查,仍拒绝的,可以其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动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前提是对提供健康证明这个事情要周知,并且履行一定民主程序,比如微信通知和微信投票的方式让这个成为共识。


4)因疫情无法返工和需要隔离无法返工的薪酬支付是否有区别?

答:支付期限不同。因病被隔离的要支付至治愈或隔离结束。因疫情无法返工的,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年休假不够的,引导员事假,长期的,可以引导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了。






薪酬、工时计算&发放问题



1)综合工时制,企业停工期间工时与薪酬如何计算?

答:因为停工期间是按正常标准发放工资的,所以无论综合工时制还是标准工时制,正常情况下2月的工资都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发放的。


2)2月9日后单位继续安排员工休息休假,之后的薪资如何计算比较合理?

答:单位继续安排的休息休假,10日前没有安排年休假的可以继续安排,职工累积的休息日加班,也可以安排,超过之后,还安排继续休息的,视同非因职工原因的停产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原标准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与员工协商新的标准,没有协商约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3)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无法返工的情况下能否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

答:要明确你的无法返工是什么情况,因为被治疗隔离的,是需要全额发放的,而且是综合工资。如果是因为疫情导至无法返回,优先用年假等方式处理,年假是带薪假,年假用完了还不能回来的,引导事假,事假是无薪的。所以,请完年假,又用了事假,除去事假天数,年假和正常工作的天数都要按正常发放,这里都是指综合工资。


4) 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因企业停产停工难及时支付1月份工资,工资支付条例指出工资遇节假日不能顺延只能提前,该如何处理?

答:这个属于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员工不能返工,银行、会计同样上不了班,顺延发放不违法。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复工后第一日立即发放。


5) 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月加班不应超过36小时,1月31日-2月1日正常上班,要算在每月的加班工时里吗?

答:增加了两个休息日,月计薪天数变成(365-106)/12=21.58天,这两天上班的,算休息日加班。






关于新冠肺炎企业赔偿&责任问题



1)特殊企业职工在岗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当地不是疫区、不能申请工伤的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额外赔偿?

答:按非因工病亡处理。


2) 职工在公司食堂就餐后(企业提供餐补,员工可选择食堂及其他方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公司有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义务,配合隔离,检查,甚至按要求停工停产的义务。但公司并没有保证员工不会感染的义务。公司一般按照律法规或政府防控疫情的要求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就无需额外承担责任。员工应按非因工病亡处理。


3)企业是否有责任为职工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

答:没有法律强制要求,但建议有能力提供的可以提供。






其他问题



1)复工后的招聘工作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答:注意员工信息搜集,如户籍地,近期旅行史等。但要保密。不能以湖北籍、武汉旅行史等原因拒绝录用符合录用标准的员工。


2)上级单位为事业单位,不属于延迟复工单位,但要求下属非民生、特殊企业办公时间一致为2月3日,是否合法合规?

答:事业单位不能开办企业,所以你所说的企业是什么性质不能明确。而且除学校外,其它事业单位的并不在此次省政府通知延迟复工的范围内,应以事业单位自己的通知为准。


3)企业要求31日复工,对不返工职工作旷工处理,企业该举是否违法?若违法个人如何维权?

答:31日是休息日,上班视作加班,休息日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可以向劳监部门投诉。


4)休息日在家办公不给加班工资如何维权?

答:向劳监部门投诉。


5)企业实习生因学校封闭无法及时返工,建议如何学生处理?

答:向实习单位说明情况,请假。实习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疫情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返工的,可以视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情况下,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及时通知另一方,不视为违约。不可抗力结束后,合同可以双方协议继续履行或终止。




以上建议仅代表律师建议

仅供参考用途,具体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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