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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协说法 | 员工申请不交社保?用人单位应该了解这些!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11 16:42:57   阅读量: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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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黄某于2011年10月5日入职珠海光明公司,担任切纸工,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1700元,实际履行合同期间黄某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


在职期间,黄某签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承诺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购买社保,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2014年5月16日,黄某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仍未办理。

2014年5月27日,黄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500元。


法院判决:签了放弃社保声明也不能免除法定责任,员工投诉后公司还不缴纳,确实不能怪别人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公司与黄某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黄某反悔后,公司应当及时为黄某购买社保。


公司未为黄某购买社保的,黄某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黄某关于经济补偿金105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自动放弃了低保,公司还是否需要承担?


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出于种种考虑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购买社保的原因并非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的情况也经常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或承诺,但这是否真的能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呢?


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及律师实务经验,在劳动者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时,用人单位可以注意如下几点:


(1)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申请或者承诺不要求购买社保,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建议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避免面临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相关法律风险。


(2)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书,并约定风险条款及劳动者反悔时款项退还等相关约定,降低劳动者反悔时的法律风险。


(3)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资条的工资构成中加入“社保补贴”一项,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将社保中单位应缴部分发放给了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


(4)在劳动者“承诺”后又“反悔”并提出要求后,尽快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期【省人协说法】又告一段落了,

我们约你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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