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协说法】解雇违纪工伤员工,是否需要支付工伤待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22 17:45:28 阅读量: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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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胡某被派遣到当地的矿从事井下作业。 当年11月,胡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为其派去两名护理人员,并先期垫付了全部住院费用。 胡某的工伤很快得到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为他办理了为期9个月的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满后,胡某继续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 2015年4月,胡某因偷盗被劳务派遣公司辞退。 2015年5月,胡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此后,胡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煤矿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胡某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但不享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来源:《河北工人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解雇违纪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首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条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 其次,工伤保险待遇为法定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可见,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被剥夺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最后,具体到本案,胡某因偷盗被劳务派遣公司辞退,只是不享受经济补偿,但作为工伤员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向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