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3515031

第二十期:怀孕女工欲撤离职协议,为何被驳?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19-05-20 17:00:08   阅读量:1137

这是【省人协说法】专栏与您相约第 20 

如需投稿,请联系我们哟


案例

2015年3月10日,刘女士(化名)入职某公司,担任了招商部副经理,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

但是在2017年1月16日,双方经协商又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约定: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1日解除。

刘女士最后出勤日为2017年2月28日,并获得一次性补偿款为55328元。

2017年2月22日,刘女士前往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怀孕了。她立即把自己怀孕这个事情告知公司,同时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因为不同意继续履行解除自己劳动关系的协议,刘女士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她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继续与她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素材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发现怀孕,能否撤销辞职?

首先,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无需获得用人单位同意。而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后果就是双方间的劳动权利义务消灭。

其次,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从其性质来看属于民法中的形成权范畴,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即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解除权,且解除权的效力于送达对方当事人即生效,而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但一般不可撤销。合同成立后,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则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但在对方当事人表示异议或者撤销该意思表示对对方当事人并无不利且争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最后,劳动法体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性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三期”内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即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员工无过失而被辞退的条款及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双方协商解除的方式,列入到对三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禁用方式范围内,也没有对女职工的辞职权作任何限制。因此如果员工因不清楚自己怀孕而提出辞职,其后发现怀孕要求撤销辞职或恢复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也不予支持。

综上,具体到本案,公司与刘女士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在解除合同之时并不存在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是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驳回刘女士诉求并无不当。

本期【省人协说法】又告一段落了,

我们约你下期再会!

微信图片_20190520100347.gif


【省人协说法】专栏作者介绍

微信图片_20190520151334.jpg


陈磊律师


北京安众铭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CEO、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团队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1.劳动法律专项服务

曾为西门子中国、IBM、斯伦贝谢、中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电网等各类大型企业提供劳动法律专项服务,包括诉讼及非诉服务。


2.裁员服务

曾参与包括乐视裁员在内的各类大型人员安置项目30余起,为相关项目制定安置方案、落地流程、风险评、谈判培训,涉及安置人数超过1万人。


3.离职谈判

代表企业与各类员工进行离职谈判,面对面谈判人数千余人。


4.人员流转服务

为被裁员工提供再就业指导及推介服务。


法务咨询服务热线: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会员部

王主任: 020-89114856











下载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