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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期:新晋宝妈遇到产假问题,HR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19-04-17 15:05:26   阅读量:2254

引子

升级当妈妈是一件幸福无比的大喜事,对于HR来说,得知员工怀孕,脑海中第一个蹦出来的词应该是“产假”,进而一系列的问题就会随之涌现: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八十日奖励假,社保并没有支付生育津贴给企业,企业还要支付产妇工资吗?如果要,应怎么支付?

2、 产假工资与平时的工资一样吗?

3、如果社保局发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妇员工平时的工资,该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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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这么多一下子就懵了~

稳住,下面陈律师通过案例为大家一一讲解。


产假工资如何支付?

文:陈妙玲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案例

女员工梁意于2015年11月15日入职通辉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生育一名男婴,为计划生育第一胎,梁意向通辉公司申请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休产假,其中包含了80天奖励假,但通辉公司未发放梁意奖励假80天的工资。后梁意要求通辉公司支付奖励假80天的工资。双方纠纷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法院认为: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7年6月6日核发梁意98天产假生育津贴待遇合计12125.54元。

上述待遇,通辉公司已支付给梁意。关于双方争议的梁意80天奖励产假工资的计算问题,社保部门向通辉公司核发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12125.54元只是梁意98天的产假工资,并不包括其80天奖励产假的工资。通辉公司在仲裁及一审均确认未核发梁意80天奖励产假的工资。由于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梁意月平均工资3407.67元为基数计算,法院予以采纳。鉴于80天奖励假是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故在计划生育奖励假工资时应当除以30天自然天数,因此梁意计划生育奖励假80天工资3407.67÷30×80=9087.12元。


针对案例的故事一起来看看陈律师怎么说~

律师点评及建议


——01——

这个案例很明确地回答了,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不包括计划生育奖励假80天的产妇员工工资,企业要自掏腰包支付产妇员工这80天的工资。


依据是什么?

就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02——

这个案例也回答了引子中的第二个问题,产假工资就是按照该名员工平时的工资发放。梁意月平均工资3407.67元,法院计算其计划生育奖励假工资时以此为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是:《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第十七条第一及第四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03——

这个案例中,社保部门因梁意生育而核发的产假生育津贴金额,高于梁意本人月平均工资3407.67元÷30×98的总金额,是因为通辉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梁意本人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通辉公司可以要求梁意返还差额吗?答曰:不可以。那反过来,如果社保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金额的月平均工资基数低于梁意本人月平均工资,梁意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差额给她呢?答曰:有权!


你可能会问,这样是不是对企业不公平啊,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依据是《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04——

这个案例,是公司缴付了社保,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的情况。因此,这个案件中,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是分开的两个概念,分开处理。在实际案件中,我们也看到一些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社保,因此员工的产假待遇完全由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的计算就是合为一个计算公式了。

两种情况的不同主要在于:第一种情况,员工的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是按照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该基数可能高于员工本人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种情况则直接按照员工本人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点在诉讼中的金额计算中需要明确。


——05——

在实际的产假待遇发放中,很多企业是将收到社保部门发的生育津贴转发给员工,经常有高收入的产妇员工会来问,为何产假待遇低于平时待遇,公司是否合法。HR就经常回答:社保怎么发,我就怎么给你了,公司是合法的。这个回答,也会让大部分的员工不再要求平时的待遇。但HR内心要明白,法律的真正规定是如何的。



本期省人协说法又告一段落了,

陈律师约你下期再会!

最后希望各位宝妈都能平平安安生个可爱萌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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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陈妙玲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法学学士及工商管理硕士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在深圳市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在沃尔玛全球采购部门担任审核员,及在金融企业担任风控管理人员,熟悉多类型企业的运作与风险控制;


专业领域:

1. 劳动法相关的领域,包括日常劳动法相关的业务,以及代理处理因环保、企业战略变化、职场搬迁、公积金补缴、工资工时重新约定等影响面较广的劳动法事项;

2. 股权相关的非诉领域,包括公司融资、投资、股权结构设计、股权代持、股权激励、增资方案等专业法律服务;

3. 股权相关的诉讼领域,包括股东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等权益的谈判及诉讼法律服务;

4. 借款及货款的催收


法务咨询服务热线: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会员部

王主任: 020-891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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